目前的強拆主要包括拆除合法建筑和拆除非法建筑等形式。合法建筑拆除主要表現(xiàn)為征地拆遷、舊城區(qū)改造;拆除違法建筑主要表現(xiàn)為拆除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在確認強拆的案件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相關部門之間相互推脫的情況,那么,強拆的主題如何認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公安機關調查
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強拆,首先應報警。
依據(jù)人民警察法第6條和第21條,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公安機關會出具調查結果,根據(jù)調查結果可以明確強拆房屋的行政機關。
若強拆發(fā)生后,當事人報警或向公安機關提交立案查處申請書,公安機關怠于履行職責,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同時責令公安機關繼續(xù)履行。
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強拆主體的確定上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
二、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jù)
在當事人收集的證據(jù)中很難有直接證據(jù)可以單獨確定強拆主體,往往需要輔之以其他文書證據(jù)。
這是因為一方面當事人收集到的證據(jù)本身存在瑕疵,照片無法辨認具體的拆遷人,政府機關會委托機構或者公司去實施強拆,難以舉證這兩主體之間的關聯(lián)。
其次是當事人存在舉證困難,房屋強拆時當事人會遇到各方阻礙,并無條件充分及時的收集證據(jù)。
三、法院推定強拆主體
在被強拆人未報警以及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是具體行政機關所為時,為減輕被強拆人的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推定。
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體,在被強拆人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舉證不能時,根據(jù)市縣政府發(fā)布的征收公告,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市縣人民政府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未實施強拆行為,若不能證明,法院會推定征收主體即是強拆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需要有明確的被告。該條款說明原告在起訴狀中不僅要明確被告行政機關具體的名稱,還要有初步證據(jù)證明該行政機關實施了該行政行為。明確的被告并不等于正確,但是被告明確法院才會立案。
遇到強拆時,被征收人有相關的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相關的律師,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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