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來咨詢律師的當事人中,有不少被拆遷人都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的機會。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一旦房屋被違法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那么,起訴時間究竟是怎么規(guī)定的的呢?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審判實務中常見以下幾種情形: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原告)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被告于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告知原告起訴權利、起訴期限等事項的情形下,原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對有關人民政府所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起訴。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被告于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原告起訴權利、起訴期限等事項的情形下,起訴期限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超過最長訴訟保護期限。即不論原告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被告接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時(法律、法規(guī)對被告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原告應當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即原告應當在被告法定履責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提出起訴,不論被告是否告知原告起訴權利、起訴期限等事項。
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原告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原告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應當以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并以復議決定送達時間確定起訴期限。
以上就是起訴的時間期限,被拆遷人一定要記住這些時間點,千萬不能錯過了!房屋被強拆,也不要執(zhí)著于上訪,很多被拆遷人都是這么錯過起訴期限的,正確的做法是及時咨詢專業(yè)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將強制執(zhí)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1、有部分農村危房被強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無主的危房,異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戶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農村危房,具體如下:(1)無主的危房:以前的進城熱導致農村存在部分長期閑置的空心房,這類房屋由于長期無人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guī)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zhí)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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