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會被強拆嗎?
顧偉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02 11:45:0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申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根據(jù)其下令交出土地的命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征地計劃已獲得有關部門批準;
(二)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征地工作;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已經依法取得了移民安置補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拒絕移交土地,影響了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規(guī)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應當以申請為條件,決定受理本案,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人,應裁定不受理申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件》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妨礙國家征地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出土地;拒絕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法院申請判處。
首先,省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已經批準了土地征收,而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也已下達《征收土地公告》,即征地的實施程序已在依法進行中;
其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已經依法得到了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拒絕交出土地,影響了征收工作;
之后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
被征收人在收到《決定書》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此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行政強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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