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參與強拆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強拆決定權,村委會只負責實施;二是村委會決策強拆并實際實施。政府針對企業(yè)主作出強拆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行為,那么村委會經其授意實施強拆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
“違法建筑”的由來始末1980年代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稱之為“違章建筑”,1990年《城市規(guī)劃法》出臺之后,“章”變成了“法”。就此,“違法建筑”成為通用說法,違章建筑一說屬于遺留的過往叫法。后來為簡便執(zhí)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zhí)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8條,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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