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jù)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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