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完成搬遷。
《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qū)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1、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2、在被強拆后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3、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4、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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