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將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補償必須遵守以下5個原則:
1、公平合理、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則
對于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是重要的經濟來源,征收土地補償首先應當遵循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原則。
如果說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不能夠支撐現在的生活,或者說生活水平沒有以前好了,那么這個補償就是不合理的。土地征收的時候,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相關的信息也要進行公開,這樣才能體現出公平,公正。
2、及時足額補償原則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保證農民有時間、有能力面對土地征收問題。因為土地征收,農民需要搬遷,那么肯定有一段過渡期,這期間的生活保障也要考慮到,同時尊重村民意愿,提供一些合理的補償,以及臨時安置的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
3、區(qū)片綜合地價及按時調整地價原則
《國土資源部》通知中提到: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
每個地方都有每個地方的特點,也有各地區(qū)的特殊情況,所以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
區(qū)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制定片區(qū)綜合地價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幾點因素: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
4、尊重村民意愿、住宅實行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5、養(yǎng)老社保保障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這一原則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征地后的生活保障,農民沒有了地,但是一些社會保障體系還是需要納入到其中來,讓征地農民老有所依,生有所靠。
由于各地的經濟水平發(fā)展不一樣,土地征收農民的補償沒有統一的數額規(guī)定,但是為了保障被征收農民的額合法權益,法律對補償標準作了要求,凡是不滿足以上補償原則的,被征收農民可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遇到土地征收問題,建議及時向專業(yè)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并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征地的補償標準依據各地區(qū)的土地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應當給予農民安置費,還有征用土地費,等等費用,且國家在征地之前,就應當對被征地用戶進行通知以及補償實行先補后政策。征地的1、各項征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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