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的咨詢中,會遇到一些被拆遷人反應,拆遷過程中,自己位于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國土局向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告知書》,要求其限期自行搬遷、交出土地,后來竟自行強拆了房屋。那么,國土資源部門是否有權自行強拆農村房屋呢?下面讓我們來探討這一問題。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強拆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睆姴?,究其法律本質,就是上面提到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為。
那么,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為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嗎?答案是否定的,為了保護公民權益、防止權力濫用,在我國行政強制執(zhí)行僅能由法律設定,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上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也就是說只有經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強制執(zhí)行行為,否則就只能申請法院批準執(zhí)行,無權自行實施。而我國《土地管理法》并未授予國土資源部門強制拆除違建的權利。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也明確提到了這一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那么,如果遇到了上述的違法強拆行為,被拆遷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違法強拆作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權。
行政復議是指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如果是國土局的強拆行為侵犯被拆遷人權利的,可以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注意復議申請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強拆行為發(fā)生之日60天內提出。
而行政訴訟便是所謂的“民告官”,行政訴訟一般要向國土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當在被拆遷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強拆行為發(fā)生之日其六個月之內起訴,如果是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則要在復議結果作出或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之內起訴。
以上就是關于國土局是否有權自行強拆農村房屋這一話題的解答,遇到類似情況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復議、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自身權利,讓違法拆遷行為接受法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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