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省市地方建設步伐的加快,拆遷范圍的逐步擴大,很多居民經歷房屋拆遷成了“拆遷戶”。這些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安置的過程中可能遭遇各種糾紛和問題。比如今天我們要談的問題,夫妻兩的戶口不在一起,那么遇到拆遷該如何算補償?
我們來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下列用語在本細則中的含義:(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guī)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應當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等。
在《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中并無明確農村宅基地的安置人口標準,參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及司法實踐,通常上海市集體土地動遷安置人口認定標準如下,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據此規(guī)定,外省配偶戶口不在本地,只要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其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滿兩年,即能獲得相關的動遷利益。至于具體規(guī)定,要結合拆遷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來判斷。
本文結合一則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具體說明上海地區(qū)法院對外省配偶及其子女動拆遷利益問題的認定態(tài)度。本文案例中,原告無上海市戶口,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內,其居住的房屋因上海市軌道交通規(guī)劃要求拆遷,拆遷協議簽訂后安置被告一戶共4套房屋。后來二人離婚,原告及其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拆遷安置的4套房屋。法院認定,根據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原告二人作為被安置人口應當獲得拆遷補償款,應當享有相關的動拆遷利益。根據當時的安置計劃,原告二人、被告二人經核定可安置房屋面積為160平方米,因此,法院支持其中一套動遷房屋歸原告二人所有,支付被告一方相應折價款。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補償是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沒有地被征收就不屬于被征收人,只能屬于被安置人。如果單獨作為一戶,但是非農業(yè)戶口,在農村是不可能有宅基地或是農用地的,那么自然就不能作為被征收人。如果非農業(yè)戶口在本村購買了宅基地房屋,并且登記到了自己名下,那么可以作為單獨的一戶被征收。
我們根據公平二字也可推出,即使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一件事如果公平了就是合理的。如果作為單獨一戶安置很顯然對于征收方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具體的細則是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的,具體可以去咨詢相關的部門獲知。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房子動遷,戶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規(guī)
房子動遷,戶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規(guī)
在農村拆遷,有房子卻沒有戶口,拆遷時應該只給予房屋補償,沒有安置補助。在農村有房子沒有戶口,則認定沒有該村的村民資格,因此就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遷時的安置補助待遇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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